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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廣告有哪些規範?   
Q 何謂醫療廣告?醫療機構可否刊登醫療廣告?

A 廣告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來推廣特定的觀念、產品或服務。
大眾傳播媒體包括:報紙、雜誌、電視、廣播、戶外看板、車廂廣告、傳單、網路等。
所謂醫療廣告,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。
醫療機構可以刊登醫療廣告,但是內容有所限制;而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

【醫療法第9條】 【醫療法第84條】

Q 醫療廣告的內容有何規範?

A 醫療廣告可以刊登的內容,包括:
1.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
2.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。
3.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。
4.診療科別﹙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﹚及診療時間。
5.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
6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。

【醫療法第85條】 【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】

Q 醫療廣告是否需要事先申請許可?

A 利用廣播、電視刊播之醫療廣告,在可以刊登的範圍內,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,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。
另外平面、網路媒體的醫療廣告採事後追懲制,不須經主管機關事先許可,平面媒體刊登的內容以前條可刊登內容為限,但網路刊登的醫療廣告,則不在上述內容範圍限制內。
惟網路的醫療資訊,不能有內容虛偽、誇張、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等情事,也不能以非法墮胎為宣傳。



Q 醫療院所刊登醫療廣告的方式是否有限制?

A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1.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
2.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。
3.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。
4.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。
5.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
6.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。
7.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,醫療院所宜小心謹慎,避免觸法。

【醫療法第86條】

Q 醫院、診所於開幕、週年慶活動時,是否可宣稱其健康檢查及醫療項目可優惠、折扣或免費?

A 醫療院所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:
1.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、折扣、彩券、健康禮券、醫療服務,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。
2.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。
3.未經主管機關核備,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、巡迴醫療、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。
4.宣傳優惠付款方法,如無息貸款、分期付款、低自備款、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。

【醫療法第61條】



資料來源:新北市政府衛生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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